(三)水电费用标准。文化广场中的科学探索中心、大剧院等承担一定社会公益功能的单位,使用水、电费用参照公益性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第五条建设运营考核主要原则:
(一)注重绩效。以完善功能、突出运营为重点,全面考核文化广场服务大众的成效和经营管理的业绩。
(二)服务采购。以政府公共服务采购为支撑,注重考核文化广场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和社会美誉度。
(三)鼓励创新。以繁荣发展文化产业为目标,鼓励创新发展模式,综合评价,奖优罚劣。
第六条建设运营考核目标与主要方法:
(一)考核目标逐年下达。每年年初由文化广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制订文化广场公司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细则,报文化广场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二)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文化广场公司运营和服务情况,结合定性与定量的考核结果,综合评价绩效等级。定性考核主要从服务社会和队伍建设两方面综合评价,定量考核主要从招商运营和经济效益两方面综合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具体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后综合评价得分90分(含,下同)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至90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每年2月10日前,文化广场公司将上年度总结分析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文化广场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联合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围绕年度考核目标,实施绩效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共文化服务采购专项资金核拨与特别奖励:
(一)公共文化服务采购专项资金核拨。公共服务采购经费专款专用,市财政分期预拨给文化广场公司,年终根据文化广场公司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原则上按以下方法核拨:综合评价为良好以上的全额核拨,合格的按80%至90%核拨,不合格的按70%核拨。
(二)特别奖励。文化广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年薪要与综合考核评价等级相挂钩。2012年至2016年,文化广场公司服务社会大众满意度高、产业发展模式成功有效、经营队伍专业敬业,考核评价后运营业绩特别突出的,由文化广场考核委员会核定报市政府审定,每年对文化广场公司予以300万元以内的特别奖励。
第八条考核工作由文化广场考核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业务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考核结果由文化广场考核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实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