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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


  (六)送达时限和部门
  1、对被暂予监外执行且在省内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在罪犯移交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并取得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的回执。
  2、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监狱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在释放罪犯后5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
  3、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在释放罪犯后5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
  4、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应在收到监狱送达的法律文书后5日内送达回执。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延长监外执行期、收监执行、刑满及死亡的处理

  (七)办理延长监外执行期的工作。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需要延长监外执行期限的,在监外执行期限界满前30日内,县(市、区)司法局应向负责接收管理罪犯的监狱提交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表现的鉴定材料以及有关疾病治疗情况的材料,监狱要及时研究,对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决定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的,监狱应将《罪犯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社区矫正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八)办理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工作。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及时通报负责接收管理罪犯的监狱,由监狱发给罪犯《刑满释放通知书》。

  (九)办理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工作。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司法局应书面建议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收监执行,省监狱管理局收到司法局书面建议后,对确属应当收监的,应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并将决定书分别送达执行地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罪犯收押并通知监狱到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3、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保外就医的;
  4、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
  5、违反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县级以上社区矫正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收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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