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同级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款项直接拨付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确定,预算单位和企业不得随意调整或变动,如需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预算划转。
(四)纳入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准确反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年度终了后,各预算单位和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各企业主要职责:申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七、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依法收取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 2011年开始在市直企业中试行,将市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试点企业 2010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体系(2009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用于补足市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或其他扶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支出)。试点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各试点企业要全力配合。其他市直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 2012年起,视情况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