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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主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 根据 2008年 7月 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等3项行政管理事项。
  2. 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3. 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4. 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5. 拟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6. 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二)加强的职责
  1. 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2.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3.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目标的考核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收集、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拟定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指导推广计划生育科研新技术、新成果;负责组织计划生育病残儿、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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