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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设立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5.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核素、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补充,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要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够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监察局、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及其有关人员组成。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市消防局要对所属大中型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保护应急网络。应急救援队伍要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时对事发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疏散和物资输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抵达的需要。
  5.5 资金保障
  市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监测设备、自身防护装备和应急基础数据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5.6 技术保障
  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数据库,确保在启动预警、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要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市环境保护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报市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6.2 保险
  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保护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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