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
(市建发〔2010〕178号)
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预拌砂浆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0)1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遵守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的预拌砂浆分为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二、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
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并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其中,生产湿拌砂浆企业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三级以上资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市辖区发改或工业主管部门生产项目备案文件和本市辖区环保部门环境检测合格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
(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资料;
(四)实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五)本企业生产能力、运输能力、实验室设备的相应证明;
(六)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12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收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