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作用,推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完善补偿公示等多项措施,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
八、简化就医结报方式
参合农民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须办理转诊手续,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须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大力推行定点医疗机构的“直补”工作,方便参合农民在全省范围内就医补偿。
经办机构要强化资料审核,并采取现场抽查、事后回访、网络监管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医药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复审。对于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经办机构不予结算。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在1个月内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
要做好外出务工参合农民的就医补偿工作,探索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简化审核报销程序的有效方式,探索在农民工务工城市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九、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按要求配备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要创造条件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通过异地任职、交叉任职等形式,确保经办人员的独立性,严格新农合基金监管。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将组织机构设置、财务会计管理、审核报销程序、公示落实情况、档案管理、信访受理等纳入考核范围,奖优罚劣,调动经办人员积极性。继续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提高管理经办服务水平。
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规定,进一步完善省新农合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实行县级网上审核,省、市级网上监测运行,全省网上信息汇总分析。开展新农合运行的监测评估工作,改进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法,降低管理成本,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十、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要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县级探索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使贫困参合农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方便贫困农民。
要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