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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工作的通知

  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支持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应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屋顶、光伏幕墙和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系统。太阳能光伏应用规模在10千瓦以上的工程,可申请示范工程项目,示范工程项目按5-10元/瓦给予资金补助。
  新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列入财政专户。新能源建筑应用扶持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优先用于技术水平高、管理模式新、推广价值大和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其标准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认定,财政部门核准。市财政根据核准的金额,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评估合格报告,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各县区要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每年筹集不少于500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新能源建筑应用。
  六、建立推进新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新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由城乡建设、规划、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新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新能源建筑应用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组织搞好示范项目的评审,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新能源建筑应用加快发展。
  (二)深入调查研究。对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切实把握新能源应用技术在本地区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坚持适度发展,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和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三)加大科技支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建筑师与新能源技术专家充分合作,开展应用技术创新,有效解决新能源利用与建筑工程的结合问题,使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应用充分结合。建立新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选择数家技术力量雄厚的知名企业作为全市新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支持单位。
  (四)加快培植新能源产业。抓住国家和省推动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积极培育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吸引和鼓励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来我市投资新能源产业项目。逐步加大政府和事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对新能源产品的采购力度;积极鼓励应用市内新能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本市新能源产品。
  (五)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新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着力营造有利于新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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