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区域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鼓励地区之间开展水量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取水必须经过许可审批。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退水水质不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的,水行政部门均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七)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工业、服务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逐步将所有取用水户纳入规范化管理。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八)用水必须缴纳水资源费。认真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缴管理,严格做到征收执行到位、收费标准执行到位、计量收费执行到位、“收支两条线”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还必须缴纳污水处理费。
(九)违规取水必须严肃查处。对于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十)加强雨洪水资源开发利用。坚持除害兴利相结合,妥善处理好防洪、除涝、灌溉、供水和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运用各类非工程措施,最大限度提高雨洪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止用水浪费
(十一)扎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制定节水规划,推进水价改革,强化需水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以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不断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
(十二)加强节水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落实阶梯水价政策,建立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加强对重点用水行业和用水大户监督管理,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服务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十三)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抓好工业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节水,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现有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应当逐步淘汰。大力推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抓好灌区末级渠系配套试点建设,完善田间灌排系统,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