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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1修改)

  (五)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六)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高于1米的围护设施。
  第九条 在南起万松岭路,北至文一路、德胜路,东起秋涛路、机场路,西至教四路以及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钻孔灌注桩施工,其场地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其临街建筑物必须用密目网或竹脚手片封闭脚手架。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三)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作业许可证》;
  (四)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
  (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
  (六)除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外,不得在工地内熔融沥青,禁止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
  (七)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八)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四)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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