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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同意变更国电河北崇礼长城岭风电场(49.5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名称及项目主体的函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同意变更国电河北崇礼长城岭风电场(49.5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名称及项目主体的函
(冀水保〔2010〕143号 2010年8月17日)


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国电河北崇礼长城岭风电场(49.5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名称及项目主体变更的请示》(冀新能源计[2010]21号)收悉。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已于2010年5月7日通过河北省水利厅批复(冀水保[2010]56号)。根据河北省发改委要求,项目名称需变更为“崇礼长城岭风电场(49.5MW)工程”。经审查,投资建设单位更改为“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审核,项目及项目主体变更后,项目的选址、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不变,原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和相关水土保持措施不变,同意将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名称变更为“崇礼长城岭风电场(49.5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投资建设单位更改为“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承担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落实好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做好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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