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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各类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征地管理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主管。雁峰、石鼓、蒸湘、珠晖区(以下简称市城区)实行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的工作机制。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征建设用地,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未取得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主体功能分区规划,符合项目用地的定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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