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凡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未申请办理项目预审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七条 依法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拟使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中依照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或经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使用集体土地审批手续。
土地权属、类别的确定由有权机关以现状结合历史进行确认或行政裁决的结果为依据。
第八条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市、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二)市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市、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在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征收土地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其它土地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由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城镇发展规划、年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定程序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