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规划以及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切实形成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等环节的闭合管理体系。对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严禁其开工建设,不予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发放,所有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内容。加快制订我市供热体制改革方案,尽快实行分户计量,节约利用能源。
市规划局负责在规划设计方面对建筑节能要求审查把关。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时,要按省住建厅有关规定保证节能需要。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征求市城乡建设局的意见,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方案不予审批。对于设计方案符合节能要求但施工图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载明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我市规划区域内的既有建筑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区别不同产权主体、不同使用年限、不同结构的建筑,会同统计、商务、旅游、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制订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监督管理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加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管理,新建房屋买卖合同中应载明所售房屋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内容。监督房屋销售现场建筑节能公示工作。研究利用房改基金、房屋维修基金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可行性。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把建筑应执行的最低能耗标准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经信委、财政局、建设局、统计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能耗监测、统计、审计和公示以及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推广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在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中的应用,加强节能新光源在新建灯饰工程中应用的监督检查,推广夜景绿色照明。
市环保局负责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范围。同时,研究制定对建筑节能材料革新项目的环保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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