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0修正)


  第三十二条 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信任的人代写,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

  第三十三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采取哪种参选形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

  第三十四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五条 票箱由主持选举的人员和监票、计票人妥为保管。本选区投票结束后,连同流动票箱统一开封计票。

  第三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三十七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选举结束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按选区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