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云价价格〔2010〕124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23号)精神,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强化政策约束机制,加快落后产能退出的目标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政策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的迫切需要,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运用价格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为全省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和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作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一)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要求,我省加大了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自2010年6月1日起,已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工信委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及生产装置名单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清理优惠电价的相关政策

  今年6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原国家电监会昆明监管办公室联合下发了《转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0〕908号),对我省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清理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德宏、怒江、迪庆等地方独立电网对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要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清理规范后的电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