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国税机关改版、换版的有关通知,需要缴销持有发票的;
(二)用票人使用发票过程中发现次版发票的;
(三)用票人使用的发票超过规定使用的期限或保管的发票存根联法定保存期限届满的;
(四)用票人保管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问题,导致发票残损、破损,无法再使用的;
(五)用票人发生变更、注销税务登记,需废止原有发票、注销税务登记的;
(六)个体工商户用票人办理停、复业税务登记,需要将未使用的发票封存的;
(七)用票人因被盗、遗失等丢失发票的;
(八)用票人因非正常走逃等原因流失的发票被追回的。
第五十一条 用票人需要缴销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凭《发票缴(核)销申请审批表》(附件3)、持《发票领购簿》和应缴销的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
上述所述的应缴销发票,包括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存根联,以及残存发票、次版发票和流失发票等。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按照规定办完丢失、被盗发票处理手续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填写《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随下列资料一起办理发票缴销:
(一)《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二)《丢失、被盗发票清单》;
(三)《〈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四)遗失证明的材料;
(五)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六)《发票领购簿》。
第五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发票缴销申请,须查验缴销的发票并核销处理用票人的发票电子信息。对用票人流失、丢失、被盗的发票,同时在网上登记备查。
第八章 机打发票保管
第五十四条 用票人应当建立机打发票的使用保管制度,准确盘点、核对、记录机打发票使用情况。
用票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机打发票保管情况时,统一使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告表》报告。
第五十五条 用票人应妥善保管机打发票,不得丢失。机打发票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在当地的州市以上主流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的处罚后,到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发票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