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文化、体育、商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促进大型活动相关行业协会的建立,加强对列管行业协会的领导,推动行业协会出台大型活动安全标准,完善管理措施,组织、指导协会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培训。
演出、展览等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加强对成员单位的管理。制定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风险评估、票务、保安服务、临建设施、安检服务等资质标准和规章制度,对成员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职责,履行相应安全义务。
第六条 文化、体育、人力社保、农委、广电、旅游等部门对批准活动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查把关,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提前掌握情况通报本级协调小组相关单位。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并安排专门人员对承办者进行监督。
安全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主办者和承办者的权利义务;主办者监督、检查承办者工作落实情况的具体措施;纠纷解决的具体方式。
第八条 申请大型活动前,承办者应当对参加活动的人数和车辆数进行预估。
预估人数应当是进入大型活动现场的人员数量总和,包括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和入场观众。
预估车辆数应当根据交通组织方式(包括驾车、地铁、公交等)对到现场车辆数进行预估。
第九条 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活动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每场大型活动的起始、结束时间;活动具体地点;活动内容;流程安排;活动规模;观众组织方式等。
必要时,承办者应当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制定交通运输组织方案。
第十条 主办者、承办者向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及其下属行业协会提出在北京市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时,应当书面通报北京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建立并落实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包括:
(一)现场安全指挥部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分工;
(二)领导值班制度;
(三)安全责任区,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
(四)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