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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活动期间场所管理者应保证场地建筑设施、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应急疏散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制作安全宣传片,向进馆人员介绍场馆基本情况和应急疏散的基本知识,并保证涉及公共安全的看台护栏、通道指示标志等设施符合大型活动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场所管理者应当根据本场馆实际情况,确定本场馆吊顶承重、临建设施高度等具体的临建设施搭建标准,并建立场馆施工管理部门,对本场馆举办活动的临建设施搭建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
  承办者在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场所管理者、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对现场临时搭建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对以下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参加活动人员的数量、人群构成,观众心理状况等;
  (二)活动现场开放程度,现场重点部位安全性,周边社会环境、交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环境等因素;
  (三)安全通道、消防设施、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各种指示标志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
  (四)临时搭建设施、展品自身风险;
  (五)活动受社会、群众、媒体关注的程度;
  (六)其他可能对活动安全造成影响的因素。
  鼓励、支持承办者投保大型活动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按照大型活动风险评估规范确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活动结束后要就风险评估情况和现场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二十二条 承办者应当依法备齐安全许可材料,提前20个工作日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公安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取得许可后,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文化、体育、商务、公安等部门对于许可的活动要进行追踪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活动仍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撤销原许可决定,停止活动的举办,并督促主承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活动停办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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