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入场证件应当易于识别、标明种类、通行区域和编号;必要时,还应贴印照片和防伪标识。
第四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应安全要求,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举办大型活动。
举办大型活动场所应当设置两个以上畅通的紧急疏散出口。现场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明疏散方向。
在室外举办大型演出活动的,应设置1.8米以上的围挡,围挡外设置硬质隔离护栏,确保从外围无法直视活动现场。
第四十一条 在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坐席在2万个以下,每场次发售票证不得超过可用固定坐席数的90%-95%;坐席在2万个以上的,每场次发售票证不得超过可用固定坐席数的85%-90%。
不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按照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人数。临时码放坐席的活动,每个坐席应当按照不少于0.75平方米的有效面积码放。
第四十二条 举办展览展销,每日拟发售票证15000张以下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拟发售票证15000张以上,应划定安全主、辅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热点展台展位应适当增加通道的宽度。
第四十三条 大型活动现场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间距、防火(烟)卷帘门应当符合标准并保障有效使用。禁止在活动现场堆放易燃包装物和废弃物,临建设施不得阻挡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 记者席、摄像设备不得占用通道,观众席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大型活动现场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禁止违规临时铺设电线,在通道布设的电线上应当架设搭桥或者马道。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指导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有关责任单位开展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将不良单位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
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