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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喀什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

  2.加强对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整治。全地区现有工业园区必须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成工业废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成前,园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要自行治理、达标排放。对未按规定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治。
  3.要把污染减排计划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密切结合起来。通过实施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要本着“应治尽治、应关尽关和消除违法排污”的原则,把污染减排工作的重点放在辖区未治理的企业上,尤其是要将老污染源作为重点减排工程治理项目,促使辖区内超标排放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治尽治、应关尽关,将一并纳入年度环境保护和总量考核目标中。继续以限期治理和挂牌督办为抓手,强化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将本辖区群众反映强烈、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迟缓、主要污染物COD、SO2排放总量大的重污染企业确定为挂牌督办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取得实效。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责令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关闭。
  (二)坚决落实结构调整减排工作
  通过实施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关停“十五小”等非法企业,切实抓好能源结构调整改造工作,积极引进和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实现二氧化硫削减。2010年底前逐步淘汰建材行业现有落后的立窑水泥生产线,坚持“以新带老”削减量原则,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重污染企业逐步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从源头减少污染的产生。同时,当地环保部门要依照污染减排工作要求,收集和整理关停企业的所有减排支撑文件、数据、照片等基础资料,及时归档并迎接国家和自治区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核定。
  (三)加快“三大体系”建设
  1.积极推进国家级重点监控、自治区级重点监控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10年争取完成全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并完成联网。加强污染源现场采样和监测仪器装备,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环保厅规定的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在线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环保部门同意。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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