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云价发电〔2010〕4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1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320元。
二、昆明市(含各县市区)90号汽油Ⅱ标准品提高后的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8385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7625元。
三、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内成品油地区差价由现行的十五个价区调整划分为五个价区。一价区为昆明,二价区为曲靖、楚雄、玉溪,三价区为红河、昭通、文山、大理,四价区为普洱、保山、丽江,五价区为西双版纳、德宏、迪庆、怒江和临沧。一价区昆明市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二至四价区每个价区在上一个价区基础上,顺加每吨100元运杂费标准,五价区在四价区基础上每吨顺加80元。
同一价区内县城及国道、省道上加油站原则上执行本价区的统一价格。县以下乡镇距离县城(下同)30公里以内的执行县城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3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内的,在县城价格基础上每升加价0.05元;100公里以上的,在县城价格基础上每升加价0.10元。
各价区、标准品及非标准品具体价格见附表。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加价格部门核定的运杂费标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差不小于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