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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补贴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使用市财政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市财政补贴项目,按市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
  (三)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依据;
  (四)选址建议及建设用地规模;
  (五)按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全称及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编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及编制原则、项目建设预期达到的目标、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及编制过程简述;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四)建设条件与选址;
  (五)设计方案;
  (六)公用工程(水、电、气、通信、道路等);
  (七)节能分析;
  (八)环境影响分析;
  (九)消防和劳动安全;
  (十)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十一)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十二)项目招标内容,包括招标组织方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十三)估算总投资与资金筹措;
  (十四)经济影响分析及社会影响分析;
  (十五)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不需进行节能专项评估的项目除外);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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