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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市财政投资项目,仅需编报项目建议书(视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市财政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及编制概算。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第十五条 交通、水利、供水、排水等专业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概算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概算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差异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批概算。
  第十七条 以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市财政补贴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安排投资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的主要原因、依据和资金用途;
  (四)项目招标内容;
  (五)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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