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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市财政资金年度投资总规模,审查汇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市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申请办理市财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三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自管的建设管理模式:
  (一)市财政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
  (二)市财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第三十一条 非经营性市财政投资项目不符合第三十条所列条件的,均应实行代建制管理,并按照代建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十三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已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二)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已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书;
  (三)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实行审批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查通过;
  (五)已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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