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第四章 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



  按照先行试点、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十一五”时期至2020年,突出抓好一批示范工程与重点项目建设。
  一、示范企业
  (一)循环经济试点企业。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方案,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试点覆盖。2010年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总数达到70家,2012年建成100家循环经济试点企业,2020年,循环经济试点企业逐步形成示范。
  (二)清洁生产企业。
  在循环经济发展行业领域中,2010年培育400家省级清洁生产企业。2012年建成700家省级清洁生产企业,2020年建成2000家省级清洁生产企业。
  (三)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
  围绕重点行业领域,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培育为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2010年全省建成10家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2012年全省建成20家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2020年全省建成50家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
  (四)节能先进企业。
  2010年培育100家节能先进企业,2012年培育200家节能先进企业,2020年培育500家节能先进企业。
  (五)节水示范企业。
  选择用水量大、节水效果明显、管理先进的企业培育为节水示范企业。2010年全省建成300家节水示范企业,2012年全省建成500家节水示范企业,2020年建成1000家节水示范企业。
  二、示范园区
  (一)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在现有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经省政府认定的各类开发区和园区,以及初具规模的产业集聚区中,选择一定数量园区、基地培育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2010年建成10个循环经济工业园区,2012年建成30个循环经济工业园区,2020年,全省工业园区基本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进行规划建设。
  (二)循环经济农业示范园区。
  2010年建成2个循环经济农业示范园区,2012年建成5个循环经济农业示范园区,2020年建成10个循环经济农业示范园区。
  (三)节地示范园区。
  2010年建成2个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园区,2012年建成5个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园区,2020年建成10个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园区。
  三、示范城乡
  (一)循环经济示范市县。
  在现有7个循环经济试点市县(广州市、深圳市、汕头市、佛山市、东莞市、江门市和云安县)基础上,再选择一批市县作为循环经济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试点、规范发展基础上,以试点推动示范工作。
  (二)绿色社区和绿色村镇。
  以绿色建筑、绿色环境、绿色管理和绿色消费行为为重要内容,在全省各地选择一定数量循环型住宅小区、社区培育为循环经济示范社区,即绿色社区。以建设生态化村镇为重要内容,在全省各地选择一定数量循环型、生态化村镇培育为循环经济示范村镇,即绿色村镇。
  四、重点项目
  (一)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在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利用处理体系中,选择一定数量项目培育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二)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在原有一批废旧汽车配件、废旧家电、废旧电子、废旧金属、废旧纸张、废旧玻璃、废旧塑料、废旧轮胎、废矿渣(含尾矿)等一批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中,选择一定数量项目培育为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
  在对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单位中,以推进利用建筑废弃物开发建筑材料为重要内容,各选择数家项目培育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示范项目。
  (四)污泥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在利用污泥循环利用技术对污泥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的项目中,以对污泥的规模化综合利用为重要内容,选择数家项目培育为污泥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选择写字楼、大型商场、医院、酒店、学校、图书馆等6类大型公共建筑和有代表性住宅建筑作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在设计、建材、供水、供电、供冷、照明、垃圾分类回收设施等方面全面引入循环经济理念,降低建筑耗能,实现节水、节电、节材、节地、绿色环保、方便舒适的目标。选择一定数量有代表性部门培育为绿色办公示范单位,对其照明、给排水、供冷、垃圾分类回收等设施进行绿色改造。
  (六)公共平台示范项目。
  选择一批与发展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技术创新、咨询服务、信息网络、国际交流、宣传培训、检测分析、认证认可等公共服务单位或开发项目培育为循环经济公共平台示范项目。
  五、关键、共性技术
  (一)节能与新能源技术。
  1. 工业节能技术
  2. 建筑节能技术
  3. 交通节能技术
  4. 太阳能光热、光伏技术
  5. 分布式冷热电联供技术
  6. 煤、电、气、化一体化开发利用技术
  7. 空调节能技术
  8. 高、低压变频节能技术
  9. 地热利用技术
  10. 余热余压利用技术
  11. 新型电池技术
  12. 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技术
  13. 风能开发利用技术
  14. 照明节电技术
  15. 氢能源技术
  (二)节水技术。
  1. 中、污水回用技术
  2. 雨、洪利用技术
  3. 节水器具开发技术
  4. 其他节水(喷灌、低压供水等)技术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
  1. 废旧电池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技术
  2. 电子废弃物安全拆解、处理和资源化技术
  3. 再制造、开发利用技术
  4. 生物质资源的回收利用技术
  5. 工业粉尘回收技术。
  6. 脱硫与回收利用技术。
  7. 脱硝与回收利用技术
  8. 脱氮与回收利用技术
  9. 有机废气回收与利用技术
  10. 工业废弃油回收与利用技术
  11. 漂染(皮革、印染、电镀)污水处理技术
  12. 飞灰资源化技术
  13. 建筑拆除和建筑废物回收再利用技术
  14. 有色金属提取与再生技术
  15. 餐厨垃圾回收处理技术
  16. 报废汽车拆解、旧零部件再制造和材料回收再生技术
  17. 污泥综合利用开发技术

第五章 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多种激励政策,构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
  整合现有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设立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开发、技术标准制定、产品示范推广、重大项目实施、加强信息服务等工作。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列入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纳入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环保类技术创新和相关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从事循环经济。继续加大对试点(示范)园区﹑企业的支持力度。借鉴国外发展再生资源产业的经验做法,对从事资源再生利用的再生资源产业,探索建立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现有省级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林业生态效益等专项资金,对符合要求的发展循环经济特别是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要积极给予支持。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收政策管理权限内,抓紧制定节能、节水产品以及节能省地建筑推广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或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逐步实行“绿色税收转型”,研究促进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开展节能、节电、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开发等工作的税收支持政策。
  (三)实行合理的价格、收费政策。
  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价格政策。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实行价格鼓励政策。推进水、电、石油、天然气、煤炭和土地价格改革,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煤电联动机制,形成鼓励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对水价、电价等重要资源价格适时进行政策性调整。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加大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并施行阶梯式加价制度。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探索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恢复机制。
  (四)完善绿色采购和引导社会绿色消费政策。
  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导向。在消费领域,制定鼓励绿色消费、简化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产品、垃圾分类回收的相关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实行绿色消费。
  (五)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机制。
  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良性、面向市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和环境,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二是积极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三位一体的投融资机制。三是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除建立政府专项资金外,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引进外国政府、企业资金,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尝试发行地方专项债券等。稳步有序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强化自主技术创新,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