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动高新区研发产业高端技术,开展产业前沿技术重大攻关;
(二)扶持引进产业高端技术与产业化项目,孵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
(三)加速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发展半导体照明和新型平板显示等高新技术产业;
(四)扶持发展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五)扶持园区发展环境、创新体系研究和规划建设;
(六)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区建设;
(七)培育园区特色产业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
(八)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对重大项目可实行滚动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编制项目指南、开展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发生的支出,此项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后使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意见》对高新区发展的战略定位和总体目标,按阶段性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分年度制定和发布《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在广东高新区内实施。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在我省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高新区管理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高新区发展政策及申报指南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广东高新区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