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穗环〔2010〕166号)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现将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环〔2008〕89号)转发你们。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秩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以及收费标准开展工作。严禁出借资质证书,设有分支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不得以其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外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首次在我市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将有关材料送我局备案审核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工作。
二、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要及时掌握从业人员资格登记情况和承接业务情况,禁止外机构人员“挂靠”或无证人员参与相关业务工作。要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对建设单位、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认真把关,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审核程序,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规范统一。要对所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尤其注意保存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有关材料的原件,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备查资料。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可不定期抽查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档案管理情况,以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实施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考核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管理。今后,我局将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转发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环〔2008〕89号)和《关于加强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粤环〔2006〕10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批过程的退回修改纳入日常考核管理,具体做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