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支持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支持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支持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省中小企业局)
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是小企业创立和成长的重要载体。加快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吸引力强、孵化成功率高的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既是推进全民创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壮大县域经济、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10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引导
(一)鼓励建设高起点高标准的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 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为众多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创业场所。各地要按照“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要求,把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规划与地方整体经济布局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引导建设一批起点较高、布局合理、环境优良、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规范和服务高效的示范型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
(二)鼓励改造利用各类闲置场地创办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 重点支持利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留下的旧厂房、旧场地或其它企事业单位闲置和废弃的厂房、场地等,加以改造建设成为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各地结合工业园区建设,集约用地,盘活现有存量,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增加单位面积投资容量。
(三)鼓励建设科技创新型和产业集群型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 积极引导高新技术和创新型小企业向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集聚,鼓励建设专业化、特色化和围绕区域内大企业、企业集团系列配套协作生产的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通过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发展整合产业优势,延伸产业链,促进产业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