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平安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0]1078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6〕149号)要求,我委已印发多份文件布置建设工程平安卡管理工作,现将全面落实该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平安卡管理制度是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秩序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平安卡信息收集、培训教育、制作发放、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平安卡管理工作,下设广州市建设工程平安卡管理办公室(设在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市管工程平安卡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管工程平安卡的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三、建设工程平安卡的报名、培训、考核、阅卷、录入等工作统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七所培训学校(名单见附件)负责实施。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有关工作由区、县级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四、建设工程平安卡的使用管理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全面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落实建筑工人平安卡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平安卡发放等各项工作。施工企业不得雇佣没有接受平安卡安全培训及未领取平安卡的工人;工地现场必须配置平安卡管理的相关软、硬件设备(读卡器和考勤机),工人凭平安卡进出工地。
五、施工企业应当使用“平安卡管理系统”为本企业(工程项目)持有平安卡的工人登记劳动合同、培训、工资福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信息。登记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六、监理单位要将建设工程平安卡的落实工作纳入到安全监理的范畴,检查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分包企业)落实平安卡管理工作。发现施工企业雇用无平安卡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