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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签名字样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
  (二)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上作出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等),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应当在试样上作出监督标识、监督封志,并填写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见附件3)。
  (四)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属于常规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当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等委托检验的原始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水泥、砖和砌块、预拌砂浆、防水材料、混凝土、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第十四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一)未按规定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二)没有按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要求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三)常规见证检验频次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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