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和本市辖区内公路工程的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4]125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04]417号)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条件
本能力条件针对检测项目提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通用条件和相应检测项目的专项条件。
一、本条件所覆盖的检测项目包括:
(一)见证取样检测;
(二)专项检测: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4.钢结构工程检测;
5.市政路桥工程检测;
6.工程附属的弱电系统及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检测;
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8.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在广州市市辖区内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试验办公场所,专项检测机构应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试验及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
(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精确度及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定设备、定岗位、定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档案,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检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确操作和维护,按时、按规定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
(3)建立了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管理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检测信息,完成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数据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