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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穗建质[2010]1057号)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工程监理单位:
  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面、及时地了解工程质量安全信息,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上报制度

  (一)质量情况报告。在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每月10日前向监督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格式见附件1);纳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监管的工程由项目监理机构通过该系统录入,其他工程由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报送。

  《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应反映上月的工程质量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进度(附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数码照片)、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验、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情况;

  2、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3、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的执行情况;

  4、属于该工程首次《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还应当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质量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尽快在《工程质量监理报告》中反映。

  (二)安全情况报告。安全状况实行每周一报,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每周星期五向监督该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安全监理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方式可以是纸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施工安全监理报告》应当反映上周五至本周四安全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的到位及履职情况;属于该工程首次《施工安全监理报告》的,还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架构;安全管理架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尽快在《施工安全监理报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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