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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四、严格矿业权审批,优化矿产资源配置
  (九)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根据矿产勘查开发合理布局、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拥有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持有矿业权的数量、占有矿产资源储量要与其从业能力、资信以及发展需要相适应。
  (十)科学合理配置矿产资源。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矿产资源配置机制,强化资源配置导向。按照扶优扶强、布局合理的原则,支持和引导资源加工型重点企业依法取得矿业权,参与勘查开发的联合、重组和兼并,继续深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十一)强化矿业权审批管理。强化政府对矿业权设置的主导作用,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新设立重要矿种矿业权,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推行矿产勘查开发退出机制。遵循地质工作客观规律,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效率。确定探矿权新立、延续、转段勘查的合理工作周期,强化超时勘查核减作业区面积的约束机制;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增加有效勘查投入,保证正常的勘查进度;加强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综合回收率和勘查开发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禁止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炒买炒卖、采富弃贫等行为,采取责令整改和注销矿权等措施,健全矿产勘查开发退出机制。
  (十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分类出让和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有偿化处置工作,加强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出资性质、矿种、勘查风险程度、规模等因素,确定投放时间、出让方式;构建矿业权交易平台,规范矿业权交易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工作,加大税费征收力度,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十四)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促进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严格执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规定,落实共伴生矿、低品位矿、难采选矿和尾矿资源利用的优惠政策,探索实行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制度,建立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压覆审批制度,大力推进尾矿和矿山“三废”的资源化利用工作。进一步提高矿产勘查开发的集中度和集约度,拉长产业链,壮大产业群。加大矿产资源保护力度,对目前暂不宜开采的低品位矿或暂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保护。
  五、强化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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