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