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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农办[2010]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已于2010年1月15日颁布,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兽药GSP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广东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兽药GSP的颁布是依法加强监管、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大措施和法制基础,标志着我国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保证兽药GSP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稳步实施、严格标准、按时完成”的工作方针,通过在兽药经营企业依法推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制度,规范兽药经营许可,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供药服务水平,促进兽药经营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兽药零售向连锁经营发展,完善兽药流通监管制度和措施,保证兽药质量,确保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及动物性食品安全。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兽药经营许可的规定和兽药GSP内容,今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重新梳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程序性规定,经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为申请企业核发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SP检查验收过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兽药GSP规定,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兽药GSP。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确保辖区动物防疫机构兽药经营活动的合法化,对于依法从事政府采购疫苗供应、兽药经营的,也必须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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