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机行业工种:农机修理工、拖拉(收割)机教练员。
4.农村能源行业工种:沼气生产工、太阳能利用工。
四、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农机主管部门要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实施我省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程,促进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及时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工作,做好农业在岗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优先录用持有农业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三)健全职业资格证书与工资福利挂钩的激励机制,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应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给予相应的待遇。
(四)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依托农业重点科技和工程建设项目,推进鉴定工作与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培训、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相结合,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人才培训鉴定。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补助力度,引导和鼓励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五)加强对农业行业就业准入制度的管理。积极协调、配合工商、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核发经营生产(或从业)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鉴定申报条件与计划鉴定人数
(一)申报条件
1.初级技能等级(五级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技能的考核鉴定:
(1)高中毕业、从事学徒工期满;或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5年以上工龄者。
(2)各类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或持有本职业(工种)的其它初级技术等级证书者。
2.中级技能等级(四级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技能的考核鉴定:
(1)取得本职业(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证书或持有本职业(工种)的其它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并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