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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8号――深圳海关关于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的公告[失效]


  工商注册地址在惠州市(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的原专业、代理报关企业以及在深圳关区异地备案的外关区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惠州分支机构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的部门为:惠州海关风险管理科(地址为:惠州市鹅岭南路惠州海关报关大厅),缴回原“报关专用章”的部门为:广东深圳报关协会惠州办事处(地址为:惠州市鹅岭南路惠州海关车检场二楼)。

  (三)新“报关专用章”的规格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报关专用章包含企业名称全称,以及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的名称(详见附件)等内容。

  (四)办理程序

  1、在深圳关区注册登记的原专业报关企业的办理程序

  (1)企业根据本公司在2005年6月1日前经海关批准设立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各分支机构到公安部门按照新“报关专用章”的规格分别刻制相应的新“报关专用章”。

  (2)企业根据《“报关专用章”备案表》(详见附件)的格式,分别拓印新、旧“报关专用章”印模。

  (3)企业携带以下资料到上述指定地点换领《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B、《“报关专用章”备案表》(表一和表二);

  C、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总公司设在口岸的,可以使用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替代)。

  2、在深圳关区注册登记的原代理报关企业的办理程序

  (1)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的原代理报关企业,对于2005年6月1日前依法设立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分支机构所在口岸到公安部门刻制冠名具体口岸名称的新“报关专用章”,新“报关专用章”启用后仅在冠名口岸使用。另外,无论企业在2005年6月日1前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可到公安部门刻制冠以“深圳”的新“报关专用章”,新“报关专用章”启用后可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深圳市各口岸或深圳市各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

  工商注册地址在惠州地区的原代理报关企业,应根据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按照新“报关专用章”规格刻制冠名具体口岸的“报关专用章”。

  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快件业务并同时在深圳机场经营快件报关业务和“普货”报关业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可按照新“报关专用章”规格刻制的冠以“机场快件”的“报关专用章”。冠以“机场快件”的“报关专用章”只能专用于深圳机场办理快件报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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