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报关专用章”备案表》的要求,分别拓印新、旧“报关专用章”印模(旧“报关专用章”是指原编号的“报关专用章”)。
(3)携带以下资料分别到上述指定地点换领《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
A、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B、《“报关专用章”备案表》(表一和表二);
C、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D、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3、在深圳关区异地备案的外关区专业报关企业办理程序
(1)企业在2005年6月1日前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各分支机构备齐以下资料由总公司集中到上述指定地点统一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领取《注册登记证书》:
A、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专业报关企业异地报关备案证书》;
B、总公司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C、各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D、各跨关区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E、各跨关区分支机构的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F、各跨关区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G、各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2)各跨关区分支机构以本分支机构的名义到公安部门按照新“报关专用章”的规格分别刻制以跨关区分支机构所在地邻近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冠名的“报关专用章”,并根据《“报关专用章”备案表》的格式,分别拓印新、旧“报关专用章”印模。
(3)各跨关区分支机构备齐《注册登记证书》、《“报关专用章”备案表》(表一)由总公司集中到指定的地点统一办理换制“报关专用章”手续。
4、在深圳关区异地备案的外关区代理报关企业的办理程序
(1)企业携带以下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领取《注册登记证书》:
A、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代理报关企业异地报关备案证书》;
B、总公司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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