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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泉政文〔2010〕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完善公共资产交易市场化运行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1、本意见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所有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纳入市级财政财务管理的市直各单位。

  2、本意见所称房产租赁,是指各单位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审批监督

  3、各单位拟出租房产,应事先制订拟出租房产的招租方案(包括房产概况、租赁期限、招租底价、资产明细清单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已出租的房产,各单位应在租赁期满提前两个月,制定出租方案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4、对已经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管理运营的资产,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资产管理单位应与市财政投资中心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5、各单位在制定出租方案时,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人资格要求、租金收取方式、房屋维护与修缮等事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特殊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8 年。房产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转租。

  7、房产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招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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