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各单位租赁到期后经批准可继续出租或新增出租的房产,统一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租赁公务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租赁。
9、各单位与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委托招租协议后,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房产招租信息在泉州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开招租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 个工作日。
10、对符合招租条件且已交纳保证金的承租意向人,招租单位应安排不少于2 日的招租场所勘察时间。
11、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房产招租活动,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公开竞价,以最高报价者为房产承租竞得人。
四、加强运作管理
12、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市场化运行的原则,主动作为,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3、市财政局要会同市法制办制定房产租赁合同通用文本,并在合同文本中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发生争议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解决等相关条款。
14、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要完善交易场所软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为各方主体提供良好的交易平台,并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上报房产租赁情况。
15、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纪检组、监察室要负责对本系统房产租赁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房产公开招租活动的指导协调;市监察局对房产租赁交易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市国资委监察室要加强对市产权交易中心招租过程的监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16、各单位有关人员在房产租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7、市政府成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出租房产情况进行清理和规范。
18、市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房产租赁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19、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