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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1.开展区域清洁生产。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报市经贸委、环保局备案,由市经贸委统一上报省经贸委和环保厅。市经贸委、环保局要配合省经贸委和环保厅分期分批实施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的清查工作,并配合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3.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工业园区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并配合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开展相关企业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串联用水和循环用水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节水减污。现有工业园区内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要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节水和废水回用计划,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按计划实施节水和回用工程。

  (三)发挥规划环评的引导作用

  1.限期完成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我市8个省级开发区和6个重点工业集中区均已开展或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沙县金沙园、永安尼葛园、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尤溪经济开发区、将乐经济开发区、大田京口经济开发区、建宁翔飞经济开发区、沙县金古开发区、永安市埔岭汽车工业园等9个园区已取得省环保厅批复;三元、明溪、清流等3个园区已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会;梅列经济开发区和泰宁工业园区等2个园区必须在2010年底完成规划环评报告的编制,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工作。

  2.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要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特别是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

  3.项目布局严格执行规划及其环评要求。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规划功能、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规划功能、规划环评、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下放、委托审批。

  未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评报告编制或修编的工业园区,自2011年1月1日起,暂停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审批。

  二、健全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机制

  (一)严格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规定

  1.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措施。所有排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自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排污。对已实行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方可排入集中处理设施;对尚未实行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标排放。对超过接管标准或者排放标准的排污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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