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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32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政文〔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参加省行业工伤保险统筹的除外。

  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三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三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征缴。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暂按各县(市、区)原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定收支、风险共担”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征收和支出计划。征收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职工工资水平、工伤保险支付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各县(市、区)年度基金收支余额扣除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后结余部分,50%上解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50%留作各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县(市、区)年度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拨补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首先从留存当地的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市里再统一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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