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是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市级统筹后历年基金结余暂留在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需要动用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需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
(五)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上解制度。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上缴市、县(市、区)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县(市、区)财政于每月月底前上解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县(市、区)社保中心每月5日前向市社保中心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及上月支出情况,市社保中心根据县(市、区)上报情况统一向市财政申请当月工伤保险费用款计划,由市财政于每月15日前向县(市、区)财政下拨工伤保险费,市、县(市、区)财政于每月20日前下拨市、县(市、区)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支出户。
(七)市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结算,对于违规或不合理的支出,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伤认定管理
工伤认定工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政文〔2004〕80号)执行。
五、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7号)执行,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经办管理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实行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业务。
(一)职工工伤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管理。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脱离危险生命体征稳定后,应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工伤人员经协议医疗机构确认需转往三明市境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工伤医疗费用单例支出超过5万元的,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