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


  (三)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报告书各章节和报告表各专题应当由项目环评合同签订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合作编制环评文件,应当由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环评报告,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并介绍环评内容。

  环评报告编制人员必须是登记于本环评机构的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严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其他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挂靠”现象。

  (四)实行环评报告技术审查制度

  对须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全市首例项目以及在听证、论证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等,其环评报告原则上须委托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各辖区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以区属环保协会或环境科学研究所等部门名义组织开展环评报告表的技术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在组织开展环评报告技术审查前,必须进行预审查,并将审查重点和初步审查意见于审查会召开前与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评审批部门沟通。

  (五)实行不合格环评文件退稿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及技术审查机构在环评报告审批或审查过程中,应对建设单位送审的环评报告严格把关,对存在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或技术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审批或技术审查,并记录后予以退回,重新修改后再上报,相应产生的经济责任和一切后果均由环评机构承担:

  1、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2、污染源、环境现状数据未经核实,错误使用的;

  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4、重点专题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无法支持评价结论的;

  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出更改有关法定规划、功能区划建议的;

  6、评价内容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或有明显矛盾的;

  7、未能把握关键工程技术问题,所提污染防治措施不具备可行性或不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8、对项目选址合理性等关键问题论述不充分或对选址、选线不可行的项目未从环境角度提出替代方案或进行局部比选的;

  9、对改、扩、建项目原有污染情况分析不清,“以新带老”措施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10、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核算不准确,审批登记表填报错误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