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市场是环评的“土壤”,环评市场管理是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环保部门应重视环评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环评业务市场,逐渐引导和培育本地环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培育公开透明的环评业务市场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环评业务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支持、鼓励有实力的环评机构来我市开展环评工作,不得限制外系统、外地区评价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评价机构;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评价机构;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作用,防止环评市场的恶性竞争和垄断行为。
(二)积极扶持环评机构发展壮大
各级环评部门应积极加强对辖区环评机构的引导和扶持,通过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强化政策引导、加强监督管理、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等,支持有实力的环评机构做强做大,不断提高我市环评市场整体竞争力。同时,对于编制质量差、弄虚作假、恶性竞争以及挂靠的环评机构,应给予严厉的打压和惩治,并强制退出我市环评市场。
(三)实行环评机构备案制度
为加强我市环评市场的规范管理,凡长期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主要环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原则上必须向市人居环境委申请登记备案。备案登记后,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如有调整或变化时,应及时重新申报。备案登记的环评机构,须自觉接受我市环保部门的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参加市环保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否则,不得继续在我市承揽环评业务。为加强环评机构行业管理,鼓励备案的环评机构参加《深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律公约》。对临时来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应在开展环评业务同时,将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资料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政策
各有关环评机构严格执行《
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2002]125号)等规定的收费标准,从低服务收费及高服务效能方面强化为建设单位服务的意识,在满足环评文件编制要求的前提下,从严控制行业和环境敏感度调整系数,不得随意提高环评费用,原则上收费应取下限水平。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环评报告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必须在报告中设专节详细说明取费理由。在能说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环评现状监测应尽量利用现有资料,避免重复监测,减少环评编制费用。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应加强对环评收费问题的审核和把关,将环评收费作为环评机构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