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善环评审批链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整个环评审批链条的最后一道关,把好这道关,可以保障环评及其审批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得以充分贯彻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重要性,改变“重审批、轻验收”的做法,充分利用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这道污染“防火墙”。
(一)严格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定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组织监督、监察、监测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要求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要求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应当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将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附件。施工期环境监理原则上由具有相应报告书编制资质的环评机构组织开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还必须充分征求周边公众的意见,将竣工验收相关信息以便于知悉的方式告知公众。
(二)严格处理未落实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建设项目
对于未能严格落实环评及其批复各项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验收部门应从严把关: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比环评批复要求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落后的项目,不能允许项目进行试生产,应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拆除;
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环境批复的要求,但治污技术不符合环评要求,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
对治污设施与项目环评批复的建设规模不匹配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试生产和验收程序;
未按环评批复的规模进行建设,但国家产业政策又有明确的规模限制,应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整改,达到规定的建设规模后方可进入试生产和验收程序;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保审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