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狠抓消防安全监管。继续深化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和消防控制室等专项治理,持续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综治办、安监所、派出所等为依托,加强农村、社区和派出所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和派出所等级评定。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活动,建立消防联防联保机制,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装备和宣教培训体系建设,强化群众防火、逃生教育。
5、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安全措施。健全海上和水上(内陆)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抓好渔区、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整治,加强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执法治理,取缔和查处“三无”、“三证不齐”船舶。打击渔船擅自安装使用陆用机、增加主机功率、改变作业类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钢质渔船建造步伐,加强船舶安全设备配置,落实渔船安全救生、消防、通讯设备,落实编队出海等有关规定;强化渔业安全生产教育,搞好职务船员和“四小证”培训考试。
(四)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按照《
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地本行业实施方案,明确打击的重点、执法行动的方法步骤;强化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落实重点企业重点监管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
2、加大执法力度。继续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厂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网点;防范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一些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切实把严格市场准入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把条件审查和行政准入,严把设立审查、设计审查、试产报备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从源头上堵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3、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强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安委会、安办的作用,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提高执法效率;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作用,认真查处涉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协调督促行业管理部门落实责任,健全工作联动机制,促进齐抓共管合力,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完善安委会例会制度,建立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道路交通、渔业安全、消防安全、尾矿库整治、危化品安全监管、事故责任追究等局际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制度,合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