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将《
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2、将《
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中“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二)对下列法规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统一修改为“六十日”
13、《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14、《
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15、《
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三)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作出修改
16、将《
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许可证”修改为“食品生产许可”,将“动物防疫合格证”修改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7、将《
唐山市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七项中的“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可”修改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18、删除《
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