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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8月31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9月29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 自2010年9月29日起施行)


  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体育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加强体育市场管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鼓励、支持经营者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培育优秀体育人才服务。”

  三、第八条修改为:“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具备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械、设备;

  “(三)有符合要求的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第九条修改为:“经营射箭、拳击、武术、柔道、跆拳道、射击、游泳、举重、摔跤、水上项目、冰雪项目、空中项目、攀岩、摩托车、漂流、潜水、轮滑、滑板、气功、蹦极、卡丁车、飞镖、体操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持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删除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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